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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将二手iphone当新机出售 被判退一赔一

2013-10-15 18:47:53    我要评论    |    我要分享

3月13日下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楼先生向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购买了十余部苹果4S手机,但发现其中一部手机已于购买前 在苹果官网上注册使用过,后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认为超市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788元,并赔偿楼某损失4788元。

2012年6月21日,原告楼先生在被告处购买售价为4788元苹果4S手机10台。

2012年7月1日,楼先生发现其中一台串号为013027002129920的苹果4S手机已于2012年5月14日曾在苹果手机官网中注册激活过,且手机内存一张陌生人照片,故原告认为该手机为二手机,在与被告几次交涉无果后,于2012年9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手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手机照片形成时间在购买之前可能性较大,该手机激活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可代表手机拆封、正常开始使用时间。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购手机并非二手机;二、关于原告身份问题,原告在被告处多次购买手机,且不允许营业员将手机当场激活,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三、原告曾承认自己是购买手机再倒卖。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楼先生与被告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销售者,被告超市向消费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否则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被告超市向原告楼某销售已经拆封并已使用过的苹果4S手机,属于向消费者销售以次充好的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能以原告多次购买为由而拒绝赔偿,故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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